详细介绍
11月1日起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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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新闻网讯 我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县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鸣放迎宾礼炮。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二月初二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对违法者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鸣放迎宾礼炮的县城区范围包括,叶柏寿街道、铁南街道、红山街道整个行政管辖区域;新城街道新城社区、大蒿子店村、涝泥塘子村行政管辖区域;富山街道富山村行政管辖区域;万寿街道启功社区、城关社区、西村行政管辖区域;东城街道东城社区、东村行政管辖区域。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要军事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办公区域内;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备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重点工程和施工现场;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0层楼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县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等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陈少佐)
责任编辑/张勇 点击链接查看公告 建平县公安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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